蚃节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螈(成劳社发[2004]74号)蚄莁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蕿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文,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薈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螆 (一)《办法》实施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区(市)县依法制订的现行补偿安置办法继续有效,但对其中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按《办法》规定办理。螃(二)《办法》的适用范围。罿1、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004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登记的人员。艿2、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完***员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4年1月1日后才获批准的,农转非人员可以选择按《办法》实施。薃3、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完***员安置,只是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的,按《办法》实施。袁4、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办法》办理。莈(三)下列人员适用《办法》:聿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薄2、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芄3、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肁4、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薅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蚆6、《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莂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薁(四)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芆1、 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蒃2、 征地前,已办理户口农转非登记的人员;蒀3、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羀4、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羆5、 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薄6、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口的人员;袃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莀(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其适用《办法》的人员和人数,由征地部门会同被征地村、社(组)依法确定。螇二、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薆(一)由征地部门会同被征地的村、社(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按《办法》的规定和下列要求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羁1、填制《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并将该名册在被征地村、社(组)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该名册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盖章确认。蝿2、在已核定的《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的基础上,按性别、年龄段填制《成都市征地农转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连同农转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区(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复印件一并送被征地所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核收;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件之日起五至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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