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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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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06-07
 
 
浙财农字[2005]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阳光工程补助资金是政府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的在岗培训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阳光工程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和省财政、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以市、县(市、区)财政为主。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各按平均每期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市、县(市、区)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工种等自行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第四条阳光工程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第五条培训机构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评审确认;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充分转移就业应满足如下条件:转移就业率应达80%以上,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章资金申报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根据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阳光办”)对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的要求和规定,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申报阳光工程培训示范性任务和培训资金。省阳光办根据各地的申报情况,并结合各地农村劳动力富余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提出示范性培训任务初步方案。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及“阳光工程”其他成员单位对省阳光办提出的方案进行审核确认,按规定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计划,并下达培训任务。各市、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及时将培训任务进行分解,并将培训任务安排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县(市、区)要保证完成省下达的示范性任务。
第九条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县(市、区)财政部门或阳光工程办公室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条采取降低收费补助方式的,由培训机构凭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市、县(市)财政部门,再由市、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一并拨付,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不得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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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onglue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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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