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仲裁工作讲座.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同时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历史、现实不是单一而是多元的。理论上大致可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1、自力救济:私力救济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任何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例如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现代的拘禁他人要债、利用有传染病的人要债――法外的私立救济。特点是――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法律许可的私力救济的典型是――和解和解:称为交涉。是指纠纷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讨价还价-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对于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例如(99年10月2号发生,当天达成协议,同意赔偿5000元)人身伤害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主张权利的――1年(说过的不算依法请求)2年(按照对方违约,要求履行协议)。和解特征:(1)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非严格的规范性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须受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严格制约。吃饭、电话交谈中达成――通俗性和民间性。和解――诉讼外的和解(例如仲裁和解)诉讼过程中的和解。现代法治社会,和解尤其是仲裁和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必须遵守合法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和解必须遵守基本的公平与自治原则,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例如父子赡养纠纷建国与父亲协商解除父子关系。在我国,通常情况,诉讼外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和解的,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具有了仲裁裁决的性质和效力――强制执行力。――至于诉讼和解有无执行力?在英美法中,诉讼和解视为私法行为,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并不当然的具有执行力,但是,若当事人申请法院以和解协议为基础作成合意判决,则与法院判决效力相同;德国民事诉讼中,将和解内容在法院卷宗上作为合同进行登记,具有强制执行力;日本则规定法院书记官将和解记入笔录就具有同确定判决同等效力,不需要作成合意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211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见我国的诉讼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我国审判程序中和解达成,通过当事人撤诉而终结诉讼,并没有获得强制执行力――不履行和解再起诉――没有独立的制度性的特征,只是导致撤诉的原因。审判实践中,在和解的基础上,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获得调解的效力。美国5%案件2、3%进入庭审程序――制度促和解,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民事实体法等解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相比,民事诉讼表现出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民事诉讼是国家(或法院),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既不是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也不是其他公民、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等解决纠纷。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性具体表现为:法院利用审判权来确定或者宣告纠纷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法律责任承担者履行法律裁判。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无权变更或撤销法院的民事判决。――参与的强制和结果的强制“民事诉讼是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一方面表现为民事诉讼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有序进行――否则导致审判无效,例如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作为、合议庭成员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没有回避、卫辉县案件法官资格。从广义上说,程序的序位一般是: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对于生效的一审判决和上诉判决可申请再审;诉讼阶段通常是:起诉或上诉——审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强制执行。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各自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着相应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组成的,诉讼行为的实施在通常情况下必须按照程序的序位和诉讼的阶段。规范性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在诉讼中法官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等对纠纷作出最终结论。事实上法官仍然保留着自由裁量的可能性,纵然如此,法官也必须在民事实体法律出现漏洞或者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自由裁量,并且不得背离宪法及法律的整体秩序和精神。民事诉讼中,纵然当事人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依法可以自由地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但是在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的制约下,与仲裁、调解、和解相比要弱得

仲裁工作讲座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zbfc1172
  • 文件大小36 KB
  • 时间201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