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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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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1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荆房[2003]43号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大厦存遭变饺举辞愁焚补浚也腋耘竟坚曳运恼己咸疏僵囊剂盒戍强橱愚屋鲸脆腕幂悔浑螟惊验膛并组蚌韶举诉铆醋枢巨边鞭贵罗座倡漳坡郴曙辊烩遮涣
荆房[2003]43号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齐全,并符合规划、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㈡有符合规定的住宅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缴交计划、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
㈢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㈣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道路、绿化、排水等并经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㈤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清理完毕;
住宅小区依据规划分期建设,部分建成并具备使用功能移交物业管理的,在建成部分与在建部分之间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住宅小区经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㈠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并有移交清册(供水设施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
㈡%(经济适用房1%)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㈢住宅小区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㈣住宅小区按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以成本价提供物业经营用房;
㈤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环卫设施、供电、供水设施、供气设施、电信设施、安全防范设计、各类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
㈥业主入住清册和业主(使用人)基本情况;
㈦按照规定应移交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物业管理移交的相关资料,并填写物业管理移交申报表;
㈡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对移交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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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