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公司党委印章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二条党委印章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公司党委名义产生的公文以及有关的文件、文表的签章。第三条党委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党委批准。第四条党委印章的启用,须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行文通知启用日期,在发文前不得启用;停止使用时,应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行文通知作废并负责销毁。第五条公司党委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签发制度,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名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承办,未经签发和同意,一律不得使用印章,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承担。第六条公司党委印章实行专人专柜管理。经授权负责党委印章管理的人员应严格保管和使用印章,不得擅自将印章给他人保管和使用,非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办理用印事宜。第七条用印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不得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公章使用单,明确时限,用完后及时注销手续。第八条每次用印须填写用章登记,严格批准盖印数量,不得擅自加印。第九条凡需用印章的文字资料,都必须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十条用印盖章生效日期为领导签发日期。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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