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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过程中收费权质押的法规与现状.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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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融资过程中收费权质押的法规与现状                           ——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视角刘晶宇[【1】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摘要: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结合理论和实务的基础上,修正了《担保法》中的一些规定,完善了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在权利质押方面,《物权法》增加了“应收账款”为权利质押标的,为担保权利的设定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但遗憾的是,《物权法》对于实际中早已出现的收费权质押问题,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在《物权法》施行的五个年头里,收费权质押被更为广泛的应用,理论与实际的冲突则更为凸显。本文拟从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角度解读在融资过程中收费权质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关键词:收费权  公路收费权  权利质押 法规 现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发展史几乎就是企业的融资史。随着资金供给渠道的逐渐多元,融资风险则成为资金供给者必须考虑的问题。要保证债权人的权利,按期收回资金、获取收益,确保资金安全,就有赖于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有关收费权质押的立法收费权的质押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广泛接受,但收费权是否应该作为权利质押的一项独立财产权以法条的形式予以确认,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1995年施行的《担保法》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权利质押的范围,并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留下了发展扩大的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无形财产产生,财产权利的种类明显增多,许多新型的权利担保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水费收费权、电费收费权、电讯经营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等。在2000年前后,国务院以批复的形式对经济活动中已出现的以公路收费权、电费收益权等进行质押担保的情况予以确定,并规定了该等收费权的质押方式和登记部门等;《担保法》司法解释也确定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随后,有关部门对以学校公寓收费权、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等质押的法律文件也相继出台。上述规定均认为收费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但鉴于有关部门的批复等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权利担保方面的立法依旧处于滞后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业的发展。从1993年开始起草,到2007年10月正式施行,中国的《物权法》经历了10多个年头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然而,这个里程碑式的立法并没有将现实中已广泛采用并得到相关法律文件认可的收费权质押纳入到法条中。《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权利质押的标的范围,在与《物权法》同一天施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做了概括性的描述,并同时以列举的方式阐明了应收账款的内涵,“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被纳入了应收账款的范畴。但《物权法》将权利质押的标的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作为部门规章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收费权列入应收账款范畴,从法理上使得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物权法》中的收费权质押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理论界与实务界曾对是否增加“收费权”和“应收账款”为权利质押标的持有相左的意见。实务部门和一部分专家认为应当将“收费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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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