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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人身自由私法保护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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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人身自由私法保护为例*梁成意, 周佳(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摘要] 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既是公法上的权利,也是私法上的权利。作为私法上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对人身自由并无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将人身自由转化为人格尊严,再将人格尊严转化为名誉权,并通过名誉权实现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官的规范思维、整体思维和实用思维。为减少解释,最大限度地尊重成文法,法官有时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相对于法律而言)更为具体的宪法条文。当宪法条文成为裁判规范任一构成要素的组成部分时,宪法就被司法适用了。[关键词] 人身自由;私法保护;法官逻辑;宪法适用;条件[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 1 10(201 5)01-0082-09一、人身自由的性质(一)作为公法权利的人身自由:立法与理论现行宪法体制下,通过立法将基本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并通过对法律权利的维护进而间接保护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保障方式。因此,是否法律化、法律化方式以及法律化程度决定了基本权利的保护方式与保护程度。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获得《宪法》的确认,并通过相关立法得以法律化、具体化。《宪法》第37 条第一款概括规定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二款着重强调公民不受非法逮捕,第三款重点列举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两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三款都使用了否定性修辞(“不受”、“不得”、“禁止”),用肯定性修辞可以表述为“公民享有人身自由,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①明确国家机关如何“依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法》明确国家机关“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主要规定国家与公民在人身自由上的关系,是纵向的关系。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法上的权利。根据《宪法》第 37 条的规定,人身自由不仅不受国家机关的非法侵害,也不受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非法侵害。换言之,人身自由既关涉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公法关系,也关涉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但由于受制于“宪法是公法”的理论,“宪法义务主要针对国家机构或官员,而非私人身份的公民”,②否认了平等主体之间存在宪法关系的可能,也就否认了人身自由关涉平等主体之关系的可能性,从而忽视人身自由的私权属性。《民法通则》未明确人身自由及对其侵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从另一方面强化了人身自由的公法权利属性。(二)作为私法权利的人身自由:司法实践“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关于人身自由的司法经验已经远远超越理论学说与立法逻辑。大量的案例表明人身自由不仅在公法上有一席之地,在私法上也“五彩缤纷”。在“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2015 年 1 月第 47 卷第 1 期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an., *①②[作者简介]梁成意,男,湖北十堰人,华东交通大学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基本理论、法理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的宪法维度与宪法的民法适用研究”(1 1CFX014)阶段性成果。行政法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措施法》限制人身自由,《刑法》主要是通过自由刑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第二版)[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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