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序号权利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4行政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查责任:审核社会团体发起人提交的申请及成立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社会团体所提交的场所使用权证明上的场所进行现场勘察: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3、决定责任:对材料及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审批、发文,制证、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或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