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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11秋学期《保险学》期末作业答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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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11秋学期《保险学》期末作业考核要求简答题:?答:一般而言,理想的可保风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主要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火灾风险,只有给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可能,而绝对没有带来利益的可能。投机风险一般是无法保险的,它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例如股市风险,投资股市既有可能因股价下跌而损失,也有可能因股价上涨而获利。对这类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主要是对个体而言。偶然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发生的可能性,没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存在的。二是发生的不确定性,即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与地点、造成的损失程度都是不确定的。对于个体必然要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例如,某人已经罹患了绝症,他就不能再向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因为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死亡对他来说是必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的意外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结果的扩大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引发的风险是道德风险,保险人不予承保。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比如机器使用的正常损耗就是可以预知的损失,保险人不会予以提供保障。(4)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存在首先我们介绍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所谓大数法则是指对随机事件观察的次数越多,那么实际结果越有可能接近预期结果的一种趋势或规律。例如,我们掷一枚硬币,如果掷10次,可能是3次正面,7次反面;但如果掷1000次,则有可能是正面565次,反面435次,、。保险机制运作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集合与风险分散的过程。保险人将众多临共同风险的投保人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风险时,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体投保人,即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来分摊损失。因此,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风险。第一,大量风险,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在保险经营中得到运用的前提。第二,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类型、品质、性能、价值方面大体相近。只有这样,各个风险单位遭遇风险事故从而造成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才能相近。(5)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一旦发生,由其导致的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是无力承担的。可保风险应该是一种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遭受重大损失的机会较小的风险,这样,才有必要转嫁出去。但同时,风险不能使绝大多数标的都遭受损失。这实际上是要求风险具有分散性,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将风险单位分散。否则,这种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巨灾性的,将危及保险公司的生存。。答: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又有其自身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互负义务,并受其承诺约束的合同。保险合同设置了双方的特定义务: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实出现时,如保险事故发生、期限届满等,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但保险合同具有非典型双务合同的性质,一般双务合同双方的义务具有对等性,任何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必然的,如果不履行义务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如因为履行不能而导致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在性质上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对等性,投保人的义务通常具有履行的必然性,而在大多数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义务仅具可能性,保险人只是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义务。此外,一般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他们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而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负有给付保险费义务的是投保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保险给付的对象却不一定是投保人,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得另行指定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支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而保险人的对价则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是指相对人获取利益具有偶然性。射幸合同具有“碰运气”的性质,当事人因为合同所产生的利益或者损失,不具有等价关系。这种合同有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如赌博合同,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具有效力,如合法的有奖销售。在财产保险合同和部分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其能否获得补偿仅具可能性。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不发生事故,投保人除了缴纳保费外什么也得不到;一旦发生损失,所取得的赔款将是所交保险费的许多倍。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这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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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