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上海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行业的发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26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2〕55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负责本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的认定工作(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处理异议申诉等管理工作。第三条(申报原则)企业依据自主自愿的原则,申报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良好;(三)从事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薄膜沉积系统、硅片清洗机、集成电路工艺检测系统等研发和制造,、;(四)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设计制造的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五)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申请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六)拥有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以上,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达到60%以上。第五条(申报时间)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认定当年,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于1月30日前发布认定通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于2月28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提交申报材料。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当年企业职工人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职工人数、研究开发人员情况说明;(四)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第七条(审核时间)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行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受托机构应当于当年3月15日之前将初审结果及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会议进行复审,并于当年3月30日之前,将认定名单对社会进行公示。当年4月15日之前,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认定企业名单。第八条(异议处理)企业对初审或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九条(企业变更)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第十条(工作措施)主管部门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一条(诚信记录)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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