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模式之探(青年法官论坛版本).doc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模式之探(青年法官论坛版本)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模式之探——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为视角卞立跃海蕊引言工伤赔偿的-•系列诉讼程序因其程序繁朵、历时Z久而被称为“马拉松式”的诉讼,劳动者在工作屮受伤后耍获取最终的丁伤赔偿往往耍历经仲裁、诉讼等多个程序。在传统的行政审判模式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只审查工伤行政认址程序的合法性,不关注民事实体权益,这种过分注重程序性的模式造成了対劳动者实体权益救济的不利,使得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案结”以后并不能真正“事了”,此类案件上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问题异常突出。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十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荣昌法院针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突破传统行政协调模式,重点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Z间的工伤赔偿问题,创立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一、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概述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以下简称“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是荣昌法院及时有效化解行政民事交叉纠纷的新尝试,是为实现纠纷的实质化解而创立的新模式。(一) 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的内涵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赔偿(工伤赔偿)纠纷一并进行协调化解的诉讼模式,即法院将由同一•行为导致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纳入同一-个审理程序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协调解决,或者说是指法院在解决某一纠纷时,就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另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同时予以解决的制度,是诉的合并的一种特殊形式。(二) 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的特征1、两类诉讼均得成立且行政诉讼成立优先行政争议木是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的行政争议究具实质在于最终是否需要丁伤赔偿的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不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关键性地位,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如果不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介法性问题,则民事争议也无法解决。在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必须分别符合各自的成立条件(1)(1),《行政诉讼法》第44条:捉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考具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只有两类诉讼均符合成立要件时,才有可能采用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在该模式中,虽重点解决行政相对人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争议,但行政诉讼的成立构成民事诉讼成立的依托,因此,行政诉讼必须优先成立。2、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程序上的分合性从性质上讲,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中的工伤认立行政诉讼与工伤赔偿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判决生效后就工伤赔偿部分进行单独的民事诉讼。在该模式屮,虽然将行政部分与民事部分合并到行政诉讼程序中,但并不是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进行混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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