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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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表一、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命名规律宪法全国人大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表二、经济法主体客观形态自然人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法人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事业、机关、社团调整领域调控主体财、税、银、发立法权、执法权规制主体二商、一检受控主体——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受制主体表三、民事法律行为判定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意思表示+合法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几方意思表示单方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行为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具备特定形式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非要式行为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从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无“(完全)不能”辨认不满10周岁(<10)限“不能完全”辨认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且<18)完全年满18周岁(≥1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附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注意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注意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附期限一定会到来无效“无”“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相适宜”以外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违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变更、撤销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乘人之危的“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效力待定“限”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所有权人:追认权,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无权代理行为实施时已经知道)相对人:催告权(1个月内行使)善意相对人:撤销权(追认前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无权处分(除买卖合同外)【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表四、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不属于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区别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特定情形”“特殊机构”可以依法指定代理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效力待定【注意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无效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明知则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表见代理判定依据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中级未展开介绍,勿深究)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注意1】“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不终止【注意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终止;“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导致代理关系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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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