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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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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破产管理人受理或变卖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所得收益在全体债权人内部公平分配,并终结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个途径:因申请而启动。即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清算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金融机构清算从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转换而来。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不能被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不认可或者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都有可能被法院直接宣告破产清算。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破产清算流程图宣告破产清算财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务人会议讨论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拍卖财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我国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和主要内容看,破产清算涉及的关系人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及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人特指与破产企业本身有关的人员,包括破产企业的各部门主管和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债权人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主要受益方,是破产法要保护的利益群体。法院是破产清算关系人中不可或缺的主要监督及执行机构,能够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并维护社会安定及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二、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特点:破产宣告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清算和分配的标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一般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对债务人宣告破产,但破产法也例外的规定,可不依申请而依职权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如在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有时不需要申请就可以宣告。*(二)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原因破产原因是指导致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即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大致可归结为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体例。列举主义是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一列举,并称之为“破产行为”,只要债务人具有这些行为之一,即可据以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英美法系立法惯常采用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是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并称之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对它们的具体表现行为则不作一一列举。大陆法系惯常采用概括主义。*疑问之一: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是否妥当?我国《破产法》采取了概括主义。将支付不能并且资不抵债(二者同时具备),视为破产原因。这样规定的后果: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难以举证。尤其是作为外部人的普通债权人更是如此,他们在申请破产时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制约,对债务人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状况无从知晓,难以举证,在很多情形下会丧失申请破产的最佳时机,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资不抵债的标准难以界定。现阶段我国企业管理很不规范,特别是濒临破产的企业往往财务混乱,帐面资产严重不实,生产设备、库存商品、原材料价值贬值,企业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即使帐面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也可能出现企业债权不能完全清偿的危险当企业出现支付不能但资尚抵债的现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1、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关于完善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建议第一,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支付不能作为企业破产的一般原因第二,参照德国和日本的作法,将“停止支付并呈连续状态”推定为“不能清偿”。只要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能够提出债务人不足以清偿,且债务人没有提出其清偿能力充足的证据并被法院采纳的,就可以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法院据此就可以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第三,在立法例上应逐步向折中主义倾斜,在完善现有概括式立法的同时列举常见的破产行为,从而便于破产当事人及时发现并提出破产申请,也便于法院是否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以及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疑问之二:申请破产是债务人的权利还是义务?《破产法》第7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缺憾:我国《破产法》没有将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义务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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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