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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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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2014-07-0107:00:25来源:财会学****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2012年7月1日开始,我国以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试点,取消其采购农产品原料在购进环节抵扣进项税额制度,改为销售时按照核定的农产品单耗率或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具有“以税促销,以销养税”的重要功能,还可以促进试点企业厉行节约,严格落实农产品原料的额定耗损率控制。但从新政策出台至今,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统一会计核算处理办法规定,令试点企业无所适从。所以,研究试点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试点企业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应用2012年7月1日起,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所耗的外购农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外销产品的农产品“单耗率”或主营业务成本对农产品的“耗用率”,测算实际销售产品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再根据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7%或13%)—“扣除率”,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用公式表示为:农产品进项税额(T)=产品销售数量(Q)X单耗率(v)X期末平均购买单价(p)X扣除率(t)/[1+扣除率(t)]例如:某乳业公司7月因持续高温炎热,甜奶粉销售严重受阻。公司决定全部生产淡奶粉。,%,月末平均收购价格为2500元/吨;本月共生产淡奶粉185吨。但各月销售情况不同:7月份全部销售,8月份销售140吨,,各月平均售价分别为23400元,吨、22230元,吨、24570元/吨;平均单位成本为18000元/吨。企业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鲜奶进项税额,,则:《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申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即可直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各月份鲜奶收购价格=×2500=4393750(元)每月购入鲜奶即可抵扣进项税额=4393750x13%=(元),该乳业公司7—9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7月份淡粉销售清库,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T=QXvXpxt/(l+t)=%/(1+170/0)==185x3400=6290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629000-=(元)增值税负税率=×20000xl00%=%(2)%,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T=QXvXpxt/(l+t)=%/(1+17%)==140x3230=4522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454200-=(元)增值税负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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