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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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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于料下载网浅谈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因精神病人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直接影响着人们正常的工作、学****生产、生活秩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和压力的同时,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有精神疾病患者约 1600 万名,精神病负担约为全球平均水平的 2 倍,占我国疾病负担的 20。对此,如何规避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产生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作用,降低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一、因精神病人引发刑事案件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反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的安全有序就是要达到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全团结的局面。但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刑案),却与人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是相反的。所谓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案是指患有精神疾病者由于其意识、感知、行为、思维、记忆、情感或智能等方面发生异常状态,存在障碍,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其特征如下: (一)突发性。大多数精神病人引发刑案是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施加了危害行为。例如 2005 年4月17日,平利兴隆镇一梁姓精神病人,胡乱窜至一农户院里,用弯刀将正在筛黄豆的一老汉从后脖砍断,尸首分离,惨不忍睹。抓获后,经作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二)破坏性。精神病人引发刑案破坏性,既有有形的一面,也有无形的一面。前者具体到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以及心理上难以弥合的创伤。后者则对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使人们缺乏安全感,心理产生恐慌。(三)法定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05 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也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以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由于精神病人的家庭或监护人管束无力,精神病人引发刑案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不负刑事责任”或“不予处罚”,而法律也没有具体条文对其家属或监护人不严加看管和医疗的惩戒规定,这对现今进行的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冲击。二、精神病人引发刑案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一些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年老体弱,对精神病患者无力看管,致使其长期游荡在外。如前面所提到的平利兴隆梁姓精神病患者,与他七十多岁的父亲共同生活,其父根本无力控制这一远近皆知的“武疯子”。二是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昂贵,令有的家庭无力负担,对精神病人听之任之, 推向社会。如 2005 年4月19日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西街农民周超,手提 1尺多长西瓜刀,将东街小学一名上二年级的男生残杀。就因周在 20岁时因多次找不到工作便得了精神病,为治病,其母把积攒 10年的 8000 元花光,但病情仍不见好,家里再也拿不出为其治疗的钱了,导致悲剧发生。三是社会管理不到位。一些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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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