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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限产字〔2018〕003号.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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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限产字〔2018〕003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限制生产决定书当事人: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港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黄启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32645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17日,中山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编号:WS-05085)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苯***类、CODcr、、99mg/L、,分别超过了你公司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7年8月23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人员董坤伦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7年7月17日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时拍摄的照片—《中山市环境监测站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中山)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0354号)—《污染源监测采样告知书》()—《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污染源废水监测现场情况调查表》—你公司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20002015000335)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限制生产。你公司可以采取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方式进行整改。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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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