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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监督及人大代表监督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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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监督及人大代表监督关系.doc浅谈人民监督员监督及人大代表监督关系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 依照高检院的要求,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行侦 查的案件中出现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作不起诉决 定“三类案件”的监督,有效地强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 件的外部监督。在实际试行过程中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使之逐步实现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成为人大对检察工作监 督的必要补充,这一新的课题日益受到具体实践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
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了一项具有探索性的检察改革__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自
2004年下半年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检察 机关依照高检院的要求,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 行侦查的案件中出现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作不起 诉决定“三类案件”的监督,有效地强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的外部监督。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 量,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由 于我国现行基本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实行该制度的依据现仅 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9月2日通过,2004年7月5日
修订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为《规定》),无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在实际试行过程中如 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之逐步实现程序化、规范化,更好 地成为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必要补充,这一新的课题日益 受到具体实践部门的关注。借此,笔者就人民监督员和人大对 检察机关的监督的关系进行粗浅分析,与大家进行初步探讨。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征 目前,高检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定位为对检察机关自行
侦查案件的社会监督。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可以分析出该 制度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监督主体为人民监督员。按照《规定》中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法、办事机构和经费保障为「人民监督
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
得本人同意、
考察后确认”,人民监督员既非检察机关内部的
工作人员,也非其他参与诉讼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法院的 工作人员,而是独立于公检法、政府等之外的人员,人民监督 员的监督为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
第二,监督的对象限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
任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具
体而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对象包括:一是对于“三类案件”可
以实施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
不起诉的。二是对"五种情形”提出意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 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 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 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 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三是对其他违法违纪情况 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就是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有 两个特点:一是广泛性,基本上涵盖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各 个方面;二是突出重点,将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不服逮捕决 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作为人民监督 员监督的重点。
第三,监督的性质为个案监督「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在
受理案件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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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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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