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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浅谈中国等级管辖的完善.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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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等级管辖的完善

  管辖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因和依据。中国民诉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问题作了要求,关键要求了等级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交管辖和指定管辖,对协议管辖也作出要求。但伴随时代的改变,经济的发展,中国民诉法有关等级管辖的有些要求已不合时宜,需要加以明确和改善。
  中国民诉法第18条至21条要求了等级管辖的标准,从要求看,各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的分工关键在于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化程度和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并没有谈到诉讼标的的大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范围,对每十二个月的受理案件数也作出了明确限制。从该要求不难看出最高院期望高级法院少受理一审案件,放宽中级法院的收案标准,下放管辖权限的思想。在此之前各省、市为了规范等级管辖,纷纷下发了各地方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界限。实际上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时极少考虑诉讼标的大小以外的原因,只要未超出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范围,全部能够立案受理,上级法院无权干预,除非碰到特殊情况移交管辖或指定管辖。各级法院之因此争夺一审案件管辖权,关键有以下原因:
  1.实现部门利益的需要。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庭也应时而生,各级法院为了改进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全部愿意多受理一审经济案件,这就加剧了各级法院尤其是同级法院为了多立案而争管辖,使管辖权异议案件上升,最高法院就管辖问题也作出很多批复,管辖问题也使当事人及法院大伤脑筋,规避管辖也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手段。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信任,使基层法院无权受理部分专门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纠纷案件。不可否认,上级法院的法官含有较高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在经济发展超前于司法改革的情况下,高层次的司法服务可能会更能促进纠纷的处理和社会的稳定。但这并非长久之计,因为很多案件全部发生在地方法院辖区,由地方法院管辖较为方便,符合就近办案标准;另外,伴随法院的门槛越来越高,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也大大提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举行为法官人选提供了充分的资源保障。而且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公正,提升效率,在中国关键表现为审判权的下放,主审法官的独立,这必定造成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一、二审法院职能的分野即实现司法的专门化和职业化。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大的企业、财团作为市场主体逐步增多,而且伴随中国的入世,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展现出显著的趋势,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将这些纠纷以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分等级管辖已经和司法高效理念不相适应。中院及高院审理一审案件偏多,分散了她们审理二审案件的精力,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造***员太多,效率低下,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伴随审判方法改革的不停推进,简易程序的施用范围不停扩大,争议标地额的大小不再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的分界点,以争议标的额划分等级管辖的标准也无实际意义;而且司法实践中,以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来界定案件是否疑难、复杂的情形已被突破,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争议标的额的民商事案件由中院或高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情形屡见不鲜。既然能够由中院或高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基层法院应该有能力对这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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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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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