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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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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附件一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试行)
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转交其他单位利用、处理、处置的,应当执行本规程。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或出口的,须在备案表中明确填报去向,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申请单位无须重复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备案主体
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也可委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履行申报备案手续,但须出具有效的委托书。
备案的主要内容
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
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
危险废物的去向、处理处置方式;
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包装和运输方式;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计划)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空白的登记备案表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或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曹杨路540号12楼)领取。(见附表);
备案表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合同的复印件;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经营范围应含危险货物运输)复印件;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平面图(标注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名称和位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受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产生单位受托申报时提供);
备案材料清单。
以上2-5项中涉及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或者出口的,无须重复提供,但须在备案材料清单中注明。
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公章。
予以备案的条件
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危险废物去向符合法定要求;
有关处理处置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与备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去向、期限相符;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确有相应的处理处置经营范围,且计划转移的累加量在其许可能力范围内;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和运输单位的有关证件合法有效。
管理权限和机构
市环保局委托负责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的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办理。
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各区县环保局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办理程序和时限
申请单位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交备案材料,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查并办理备案手续。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在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当场予以备案,加盖备案章。当场不能做出决定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
予以备案的,3份备案表一份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存档,一份交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份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暂保管,按月集中移交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日常环境监管的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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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