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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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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doc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1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2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 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 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 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 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二) 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 定资产管理业务:
(一) 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 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三) 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四) 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 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五) 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 具体措施;
(六) 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七)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 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托管。
第十一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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