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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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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7 年 11月 07日 16时 03分 121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险”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176 号《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 2007 年9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人员( 不含在校大学生), 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 的非从业居民( 以下简称“***居民“); (二) 未满 18 周岁城镇居民, 包括婴幼儿( 不含出生 28 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儿童“)。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以及政策咨询等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公安以及残联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 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 低水平起步, 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二) 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 (四)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实行属地管理, 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逐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六) 鼓励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 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支出,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转诊医疗管理。第二章缴费和补助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一)***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 元。其中,政府补助 60 元,个人缴纳 270 元。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政府补助 265 元,个人缴纳 65 元。(二)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90元。其中, 政府补助 60 元,家庭缴纳 30 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 80 元,家庭缴纳 10 元。第九条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 9月1 日至 12月 20 日持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2 张到户籍所在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提供《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低收入证明; 重度残疾人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新生儿可在出生 28 天后由家长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条参保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在规定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应缴医疗保险费,由银行代收。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 将基础信息录入计算机,实时上传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居民制作《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交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织发放。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 9月 1日至12月20 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第十二条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回。第十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编制 1 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计划,并报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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