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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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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09-12-14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月工资为1000元,同时告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6月份公司依约与其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9月,张某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矛盾愤然辞职,遂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该单位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投诉后,及时向该单位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发现张某反映情况属实。基于以上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告公司在7天内依法支付张某4月份和5月份二倍工资2000元,为其补办3月份至5月份的社会保险,并对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政策指导。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职工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违反了以上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公司应当另外支付张某4月份和5月份两个月的工资。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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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