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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生活补贴和医疗待遇有关(精).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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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生活补贴和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定点医院: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 子生活补贴和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基发〔 2005 〕 263 号)文件精 神,现将我区落实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生活补贴和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人员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退离街道居委会后无固定收入的老积极分子 生活待遇的通知》(京政办发〔 1983 〕 75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生活补贴和实 行医疗补助统筹请示的通知》(市政办发〔 1994 〕 90 号)和北京市城市管理 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进一 步作好加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城改办字〔 2000) 2 号)等 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贴和医疗补助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 受生活补贴和医疗待遇。
二、关于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的生活补贴
〔一)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生活补贴参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 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 (京民救发( 2004 ) 198 号)和北京市民 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京民 救发 (2005 〕 188 号)等规定,按照城市 “三无 ”人员的救助标准发放补贴。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户籍所在地、常住地、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信息档案各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信息,掌握 退离居委会老
积极分子变动情况,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三)根据就近和方便原则,各街道办事处为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建立个人生活 补贴储蓄帐户,由银行按月代发生活补贴。
四)退离老积极分子生活补贴标准从 2005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
三、关于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医疗待遇
(一)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 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 2001 〕 94 号)和市民政局、市财 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救发〔 2004 〕 378 号〕规定的医疗报销标准享受医疗 待遇,但不享受医疗减免政策, 即按照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500 元〔不 含)以上部分的 50% 比例报销。其中,危重病等住院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费用 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 万元;慢性病、常见病等门诊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费 用报销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2000 元。
(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应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北京市第二医院、 北京市二龙路医院、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北京 市西城区平安医院、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中医医院等七家医院中选择两家医院,作 为本人就诊医院,如就诊医院设有下属社区卫生站,则可以再选择一个站作为本人 的就医医院。长期居住(京)外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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