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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评估标准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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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评估标准操作规程
评分表一(G类被评估单位适用)
评 估 指 标
评估分值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一、制度建设
1
规范性文件草案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未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征求公众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占本年度发布总数的比例小于30%的,本项不得分。
3
2
规范性文件审议前经过区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在发布前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存在有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未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本项不得分。
3
3
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提供评分数据。
存在不合规文件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3
4
规范性文件设置有效期,统一编号,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公布并及时解读、及时备案。
存在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每宗扣1分;
存在规范性文件未纳入统一编号的,每宗扣1分;
存在规范性文件未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上公布并及时解读的,每宗扣1分;
存在规范性文件未备案、未及时备案或者备案不符合规范的,每宗扣1分。
4
二、行政决策
5
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
5月底之前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听证事项目录。
未及时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本项不得分;目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少于5项的,每少一项扣1分。
未及时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扣2分;目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少于2项的,每少一项扣1分。
4
6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存在重大行政决策未事先向社会公布草案并征求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形式单一、渠道不畅通或者未通过适当途径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的,扣3分。
存在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扣3分。
存在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扣3分。
9
7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听证程序合法,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听证事项,存在未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听证程序不合法或者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未向社会公布的,本项不得分。
4
8
重大行政决策经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决策实施后应进行实施后评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均应进行决策前风险评估。
1.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实施后评估三个环节中各有一项以上决策事项履行程序,同一项决策履行三个环节程序亦可。风险评估中应包含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评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2.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均应进行决策前风险评估。将市信访局通报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目录与各单位提供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目录进行比对,发生重大信访事件而未在决策前做风险评估的,扣2分。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范围以《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为准。)
4
9
政府合同管理。
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结合《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等要求,全面认真推进合同文本及其附件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及履约能力调查、法制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2
三、行政执法
10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本项不得分。
发现有区执法部门未明确本单位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或未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本项不得分。
3
11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及委托执法公告。
发现有区执法部门未提请发布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或行政执法主体已经变更未依法及时做出变更公告的,本项不得分。
发现有区执法部门未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委托行为不合法、不规范或未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告等情形的,本项不得分。
2
12
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及执法人员执法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岗前培训考试的二次通过率低于90%的,本项不得分。
区政府开展对本区执法人员执法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达标者不得分。
3
13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各区应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未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扣1分;年度案卷评查工作报告未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交的,扣1分。
市政府法制机构将对各区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抽查得分为本指标得分,总分15分。
17
四、依法接受监督
14
投诉渠道畅通。
未在单位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本区投诉电话、通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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