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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占用水域补偿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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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附件1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收分
费类
市、标
县准


基础设施
非基础设施
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三类市县
380
330
750
二类市县
300
250
600
一类市县
220
170
500
注:1、占用水域补偿费在批准时一次性收取。
2、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3、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附件2
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



收分
费类
市、标
县准


基础设施
非基础设施
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三类市县
5
4
10
二类市县
4
3
8
一类市县
3
2
6
注:1、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附件3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
(一)涉河桥梁占用水域面积计算。如桥梁与堤防(岸)立交,按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桥墩、承台及防撞等附属设施)占用水域及管理范围的面积计算,不包括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如桥梁与堤防(岸)平交,除计算桥梁下部结构占用的面积外,还应计算桥面占用的面积。
(二)码头占用水域面积计算。码头占用水域面积应包括其栈桥及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
(三)穿河管线占用水域面积计算。从规划河床底部穿越的不计收其占用河床的水域面积。如穿河管线穿越堤身断面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应计算其占用堤身断面及其管理范围的面积。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范围计算规定:
(一)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塘,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计收。
(二)对于水库及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按以下规定界定建设项目收费的地域范围:
1、水库: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范围,大坝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
2、湖泊、运河:堤防(包括界墙及***平台)外边脚线或湖(河)岸外边线及其包围的范围。
3、渠道:填方渠道外坡脚线之内的范围;挖方渠道压顶外边线之内的范围。
4、水塘:包括山塘及池塘,有挡水建筑物的为山塘。山塘按前述水库的规定,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池塘按塘岸及其包围的范围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
5、河道:有堤防(河岸)的,按堤防外边脚线(包括界墙及***平台)或河岸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堤防(河岸)但已有规划堤线的,按规划堤防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规划或规划不建堤的河段,以相邻的上下游河段堤防的设计洪水位为参照,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本河段的设计洪水位,并以该设计洪水位确定本河段的管理范围。
6、二线海塘:如二线海塘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按建设项目占用二线海塘及其管理范围计算占用面积;如二线海塘未划定管理范围的, 按建设项目占用二线海塘塘身断面计算占用的面积。
附件4
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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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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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