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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大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精编.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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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2) 》复****一、名词解释 1、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 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6、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 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6、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 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7、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8、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9、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0 、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2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3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4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5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6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7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8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9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0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2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22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23、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 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24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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