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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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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 教
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
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9 〕1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
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
2020 〕 11 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
实各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
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
补助资金(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
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
童资助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
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
《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
〔 2017 〕 49 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
满足在校期间学****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
校);普通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
(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义务教
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
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和幼儿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目标: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
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
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 负责预算资金下达, 组织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和年度预算草案。负责牵头拟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助资
金绩效目标,办理资助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
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全面负责
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
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
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申报资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
细分配方案,制定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
评审(认定)等要求规定,完善各教育阶段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各地各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
管理进行指导;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资助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
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资助
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第八条 省军区动员局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
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根据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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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