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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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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
总论
表一、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命名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根本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省;省会、特区、
××地方××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设区的市
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办法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省会、特区、
××地方××
设区的市
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条例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表二、经济法主体
自然人
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
客观形态
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
、事业、机关、社团
法人
调控主体
财、税、银、发
规制主体
二商、一检
立法权、执法权
调整领域
受控主体
——
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
受制主体
表三、民事法律行为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
判定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发明、
法律后果为目的+
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合法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几方意思表示
多方行为
有偿行为
对待的给付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无偿行为
分类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具备特定形式
非要式行为
主法律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
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依存关系
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 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
从法律行为
为效力丧失
“(完全)不
不满 10 周岁(< 10)

民事
能”辨认
“不能完
行为
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 10≤且< 18)

全”辨认
能力
年满 18 周岁(≥ 18)
完全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 16≤且< 18)
附 条
【注意
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

或发生或不发生
并未生效(或失效) ;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
附期
(或失效)
一定会到来
【注意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

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无”“独立实施”的除“纯获
益 +相适宜”以外
无效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恶意串通
违法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变
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乘人之危的“合同”
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更、
重大误解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撤销
显失公平
【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限”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所有权人:追认权,未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
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
【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
待定
无权处分(除买卖合同外)
同意(无权代理行为实施时已经知道)
相对人:催告权( 1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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