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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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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50613( 颁布时间) 19950613( 实施时间) 广州市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做好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 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和《广州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结合本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企业和中央、省属驻穗的企业。第三条企业民兵是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战时, 是城市防卫作战的一支重要力量, 是补充扩大人民解放军所需军官和专业技术兵的重要来源,是坚持生产、保卫生产、支援战争的骨干力量;平时,是发展生产, 担负战备执勤, 维护社会治安, 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骨干。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民兵、兵役工作的法律、法规, 完成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 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 进行年度组织整顿, 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思想工作; (三)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和维修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 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 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 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六)完成新兵征集任务,落实优抚政策和退伍安置工作; (七) 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 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 (八) 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 调配、管理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九) 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头发展生产,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十) 战时, 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 保卫生产, 保护群众, 支援前线,完成兵员动员和物资、车船等动员任务。第五条企业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实行党政共管,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计划, 纳入经营者职责范围, 并分工1名领导具体负责。第六条企业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 是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机构。凡建立基干民兵连或建有民兵高炮、高机、通信(指挥)、工兵、侦察分队的企业, 应设立人民武装部。武装干部编配原则: 职工人数在 2000人以下的, 配部长1人。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 50 00人以下的,配部长1人,干事1人。上述建有民兵高炮、高机、通信(指挥)、工兵、侦察连或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单位, 可增配副部长1人、干事1至2人。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确定保卫或人事部门( 办公室) 配备兼职武装干部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民兵、预备役工作在实行属地化管理前, 建有民兵组织的总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按上述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武装干部。企业人民武装工作机构的变更, 须经区、县级市、市直属人民武装部批准,报警备区备案;总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武装机构的变更, 须经市委、市政府和警备区批准,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企业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同级党委(支部)提名,由企业任命。机构改革中,对裁减的武装干部要作妥善安排。第七条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领导下进行,实行条块结合领导体制。区、县级市和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及建立民兵高炮分队的市属单位, 接受所在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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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