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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认定与继承(2015)---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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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一、哪些财产是遗产? 1话题二、哪些人是继承人? 2话题三、继承方式有哪些? 3话题四、遗产如何分配? 4以以案案说说法法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2005 年,林老太去世,当时留有一套三居室由老伴张某居住,三个子女已成家另居。? 2008 年,张某再娶李某。婚后又购一套两居室共同居住。?现张某去世,请问其遗产有哪些? ?提示: ?继承开始后首先是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直接是遗产; ?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要将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从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遗产的认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017-4-10 房屋房屋储蓄储蓄生活用品生活用品个人个人收入收入其他其他合法财产合法财产林木林木牲畜牲畜家禽家禽文物文物图书资料图书资料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中的财产权利权利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不能列为遗产。抚恤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及权益。某男,嗜赌、赤贫。一夕, 屡输、而终局赢 200 万。暴喜、倒地亡。此200 万是遗产否? 案例:抚恤金分割闹矛盾儿媳带女儿与公婆对峙公堂?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官最终判决对被继承人聂某 10 万元单位抚恤金,原告聂小某(女)分得人民币 55000 元,原告李某(媳)分得人民币 15000 元,被告老聂、张某(公婆)各分得人民币 15000 元。? 2010 年 11 月8日,原告李某与被继承人聂某登记结婚, 2012 年8月 25 日生育女儿聂小某。 2012 年9月 23 日,聂某因脑干恶性肿瘤死亡。其后,被继承人原所在单位给予其家属抚恤金 10 万元。就该抚恤金的分割,原告李某认为应当作为单位对两原告的赠予或者作为聂小某成年前的医疗、教育和抚养费,由两原告享有。而两被告则认为该笔抚恤金应该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原、被告双方就该抚恤金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最终诉至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抚恤金功能主要有两项:一是对生者精神抚慰,二是对生活经济困难者予以帮扶。聂某去世给两原告及两被告精神均造成痛苦,在考虑抚恤金精神抚慰功能时,两原告及两被告应同等对待,遂酌定两原告及两被告所得抚慰金均为 15000 元。两被告尚具备劳动能力,自身有一定收入,两被告还有其他子女可承担部分赡养义务,但是对两原告来说,被继承人生前经济收入是二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尤其是原告聂小某现在尚不足一岁半,在未满 18 岁前完全需要依靠父母的抚养,现其父亲去世,在考虑抚恤金“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扶”的功能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故法院认为剩余 40000 元单位抚恤金应由原告聂小某单独享有。?婆婆独吞死亡赔偿款媳妇携儿女诉还获支持?发布时间: 2014-06-04 10:32:28 ?打印字号: 大| 中| 小分享到: 4?中国法院网讯(黄津钰) 铸造厂的劳某工作时触电身亡,厂方赔偿三十万元抚养费、殡葬费,劳某的母亲将此款据为己有,不愿意分给自己的儿媳及年幼的孙儿女,劳某的妻子多次追讨, 经村委会干部和兄弟叔伯帮助,仍得不到给付,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婆婆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灵山县檀圩镇的劳某是一名铸造厂的工作人员, 2012 年7月 20 日,劳某工作时不幸触电身亡。当日厂方赔偿了丧葬费 20000 元,劳某的妻子陈某、母亲周某(父亲早年已身亡)在办理丧葬事宜中已使用完该款。后经村委会主持,厂方一次性付给劳某家属抚养费、殡葬费等费用 300000 元,扣减已经支付的 20000 元,现金 280000 元当场支付给当时在场的周某收执。周某收了该款后,劳某的妻子陈某多次要求婆婆将应得的份额分给自己以及三个年幼的儿女,但周某予以拒绝。 2013 年 12 月 19 日,陈某及其三个儿女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婆婆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原、被告均是劳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劳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本案原、被告均有权提出所有权主张,因此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由于劳某是在工作时触电死亡,厂方的赔偿具有工伤保险待遇性质,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项目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 1、丧葬补助金部分已经支出,不存在所有权归属问题。 2、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该款项具有目标指向性,只能是该亲属独自享有。事故发生时,劳某与陈某的三个儿女均未满 18 周岁,其母亲周某未满 55 周岁,因此三个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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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