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5关于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贵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出具的《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易信息”、“公司”)会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律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向贵公司提交《关于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反馈回复”)。涉及对《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中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公司具体回复如下(除非另有指明,本回复说明中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释义相同):2/ 351、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主办券商回复:(1)尽调过程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相关的会计凭证抽查,核查相关收款单据、付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询问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了解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对确认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2)事实依据收款收据、付款单据、银行回单、记账凭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3)分析过程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永宏在报告期初欠公司401,,此笔款项已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完毕;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永福于2015年12月15日借公司款项600,,此3/ 35笔借款已于2015年12月16日归还公司;银川神州阳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2015年度借公司款项40,,已于2016年3月17日归还;2015年12月31日姚永昌欠公司12,,为公司预付的房租费;2015年12月31日姚永福、、,为当月计提工资时,姚永福、姚永刚个人应支付的社保和公积金。2016年6月30日姚永昌欠公司4,,为公司预付的房租费;2016年6月30日,、、、、、、,为当月计提工资时,公司代支付的属于个人部分的社保和公积金。以上关联方资金占用未签订合同,也未约定利息费用。经核查,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定专项制度,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股份公司成立后,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姚永宏签署了《关于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承诺书》,股份公司成立后,截止本回复出具之日,挂牌公司未出现违反承诺及资金占用制度的情形。(4)结论意见通过以上核查程序,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但鉴于上述事项的决策均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且在本回复出具之日前均已4/ 35归还,未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并制定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加以规范,不构成挂牌的障碍。公司回复: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四、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之“(四)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披露如下:1、应收关联方款项单位:元项目名称关联方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性质其他应收款银川神州阳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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