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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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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季节工),可依据野外工作性质,根据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与劳动者或集体签订短期劳务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书》可由队劳动人事科审核后授权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外聘人员各持一份,一份留劳动人事科备案。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交由队劳动人事科统一扫描备案,扫描后原件归还本人。










第三章 外聘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参与岗前培训由用人部门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外聘人员原则上担心排参与脱产形式的外派培训或带薪培训,如确因工作须要参与培训的,必需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外聘人员辞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需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第四章 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用人部门为外聘人员的干脆管理部门。每年年初用人单位依据生产经营目标制定外聘人员绩效考核方法,明确外聘人员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年底时协同劳动人事科对外聘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不能胜任的外聘人员,提前一月通知本人做好交接工作和离职打算,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赐予补偿;对接着聘用人员做好续聘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外聘人员的出勤状况单独填报考勤表,考勤表应注明项目名称与地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劳动人事科。劳动人事科依据项目用人安排和聘用协议,对考勤表审核签字后,凭考勤表给外聘人员发放工资。财务管理科按月与劳动人事科进行统计。用人单位外聘人员所发生的 2 费用列入各用人单位生产成本。










第五章 外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 与用人部门约定三年及以上聘用期并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外聘人员,以甘肃省上年平均工资缴费低限为基数计缴社会保险,由外聘人员自行开户缴纳,外聘人员凭缴费发票领取社会保险中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对在原单位或在户口所在地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外聘人员,凭在原单位全额缴费的有关证明或在户口所在地缴费的发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队劳动人事科,按甘肃省上年平均工资缴费低限为基数计缴的社会保险额为限予以报销。
对于中途停保的,续保时需补缴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因公出差,技术(管理)岗位按《差旅费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不享受节日费、交通费等补贴,不予解决住房。










第六章 劳动关系的终止
第十八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上授权用人部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赐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严峻违反用人部门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上岗过程中失职、假公济私、泄露有关专业技术隐私、给队上利益造成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部门工作造成影响,或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3 (5)违法违纪的; (6)双方认可的其它状况。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赐予经济补偿:
(1)外聘人员因工负伤,经天水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丢失或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
(2)外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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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