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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晖、郑智等与张梓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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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 黄晓晖、郑智等与张梓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 )厦民终字第 119 号上诉人( 原审被告) 张梓生,男, 1967 年7月 22 日出生, 汉族, 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大坪乡萍州村碧溪 42 号。委托代理人邓乃文、邓再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晖,男, 1960 年 12 月1 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智,男, 1951 年 10 月2 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秀恋,女, 1947 年2月 22 日出生,汉族。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道辉、苏美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梓生因与被上诉人黄晓晖、郑智、曾秀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4 ) 思民初字第 5569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晓晖、郑智、曾秀恋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 张梓生立即向黄晓晖、郑智、曾秀恋支付拖欠的购房款人民币 307 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从 2008 年2 月6 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现利息暂时计至起诉日为人民币 300000 元。原审判决查明, 2003 年9 月2 日, 黄晓晖、郑智、曾秀恋通过拍卖方式取得“ 思明区滨海镇黄厝村茂后社厦门银州工贸公司 6 层厂房” 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权证:厦农房证市滨海第 000624 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集土证市滨海字第 000624 号《厦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06 年 10 月 26 日,案外人陈秀莲、黄亚胜与黄晓晖、郑智、曾秀恋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晓晖、郑智、曾秀恋将上述厂房及土地的权利转让给案外人陈秀莲、黄亚胜,转让价格为 700 万元。 2007 年 11 月 19 日, 黄晓晖、郑智、曾秀恋黄晓辉与案外人陈秀莲、黄亚胜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合同》,约定:双方之间解除 2006 年 10 月 26 日签订的《协议书》;黄晓晖、郑智、曾秀恋向案外人陈秀莲、黄亚胜付款 718 万元。 2007 年 12 月5 日, 黄晓晖、郑智、曾秀恋作为甲方与 2 作为乙方的张梓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约定甲方三人一致同意将拍卖取得“ 思明区滨海镇黄厝村茂后社厦门银州工贸公司 6 层厂房” 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格为 1200 万元。支付方式为: 1 、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张梓生已于 2007 年 10 月 17 日向甲方实际支付 15 0 万元; 2 、在签订本协议后 5 日内支付 550 万元; 3 、在签订本协议 2 个月内支付 300 万元;4 、余款 200 万元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待双方另行商定。 2007 年 12 月1 日, 黄晓晖向王柳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黄晓晖授权王柳收取黄晓晖同张梓生买卖黄厝厂房款 718 万。此后, 黄晓晖、郑智、曾秀恋通过张梓生向王柳( 即陈秀莲、黄亚胜) 付款 418 万元。 200 9 年 12 月7 日,陈秀莲、黄亚胜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晓晖、曾秀莲、郑智共同返还尚欠的款项 300 万元, 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9月1 日作出( 2009 ) 厦民初字第 615 号判决书, 判决黄晓晖、曾秀莲、郑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陈秀莲、黄亚胜款项 300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 黄晓晖、曾秀莲、郑智等三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作出( 2010 ) 闽民终字第 722 号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陈秀莲、黄亚胜就上述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 张梓生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为:立即解除对“ 思明区滨海镇黄厝村茂后社厦门银州工贸公司 6层厂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的查封。 2011 年 11 月 23 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听证,在执行听证中,陈秀莲、黄亚胜明确称欠条只有传真件或复印件,因当时是张梓生与黄晓晖之间有纠纷, 所以没有向王柳付清 300 万元, 但由于王柳代黄晓晖催款, 张梓生就给了欠条复印件, 当时张梓生表示欠条需要加有黄晓晖的签字, 需待黄晓晖签字后再将原件交给王柳, 所以没有原件。黄晓晖、郑智、曾秀恋确认已经收到张梓生支付的购房款 693 万元( 包括黄晓晖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的款项 678 万元以及 2008 年4 月 15 日张梓生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黄晓晖 15 万元)。上述事实有黄晓晖、郑智、曾秀恋提交的《协议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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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