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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说起.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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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第 60 条第 3 款说起一、引言本是已经过去的话题,但还是想议论议论。《财经时报》 2002 年 11月 29 日刊发一篇文章“高法一本新书危及银行 2700 亿资产安全”。文章的标题就已经透出了些许震惊,反映着有关业界(银行界)对于某个已知的既成事实的严重不满。该文章指出, “银行界与司法界围绕着《公司法》第 60 条第 3 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的争论,因《中国民商审判》( 2002 年第一卷)于上月出版而再度激化。令银行界震惊的是,一颗潜伏已久的‘炸弹’不仅没有被拆除,而且危险还在扩大。”为何会有这样的报道?话还得从头说起。我国《公司法》第 60 条第 3 款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依照该条的规定,若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经理自然违反公司法的相应规定,公司得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董事、经理启动究责程序,以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但是,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 60 条第 3 款所提供的担保,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或者担保权人应否取得担保利益,《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法律亦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12 月发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 号)对于这个问题有所明确。法释[2000]44 号第 4 条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释[2000]44 号第 4 条的规定,似乎为解决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二、最高法院的判例引发了进一步的争论自法释[2000]44 号第 4 条被人们看到的时候起,《公司法》第 60 条所称“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对于接受担保的债权人而言就变得十分危险了。法释[2000]44 号第 4 条所称公司的担保无效,除仅有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 60 条第 3 款的限制外,并没有附加任何特别的事由。事实上,只要董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就是无效的。前述《财经时报》所刊发的文章声称, “截止到 2001 年4 月,采用股东担保形式的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 1600 多亿元,而公司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金额也已达 1100 多亿元,两项合计金额高达 2700 亿元。”事实若真是这样的话,那么银行债权人的 2700 多亿元贷款所依赖的担保,将因为法释[2000]44 号第 4 条的适用而沦为无效,债权人的债权将面临不受担保保护的直接危险。在这一点上,法释[2000]44 号第 4 条的威力就非同寻常了。论者将法释[2000]44 号第 4 条形容为“炸弹”,尽管有些言语不恭,但确实也反映着一种无奈的情绪。《中国民商审判》( 2002 年第一卷)刊发的一则案例评析[1] ,又把人们对于“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所具有的“担心”被再次提了出来。 1996 年 12 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闵都支行(下称闵都支行)签订了借款金额为 4210 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中福公司未能偿还贷款。 1998 年 7月 21 日,闵都支行和中福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中福公司分期偿还贷款;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公司)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福实业)作为还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均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中福实业是一家上市公司,被担保的中福公司为中福实业的控股股东。中福实业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但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第 80 条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闵都支行在与中福公司商谈担保事宜时,曾收到中福公司提交的包含有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等文件。 1999 年 12 月,闵都支行项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福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中福实业和九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裁判认为,中福实业据以抗辩所援引的《公司法》第 60 条第 3 款和第 214 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董事、经理的规范,不能作为对外要求免责的抗辩事由。遂判决中福公司偿还闵都支行贷款本金和利息,中福实业和九州公司对中福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中福实业不服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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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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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