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1 7 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 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 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 注意: 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 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 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国际货物买卖法: 1. 贸易术语* 卖方义务 E 银行收货单付钱->买方付钱赎货单; 风险在银行)。 1. 托收( 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 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 合同相对性) 。银行免责: A 、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 银行信用证: * 【重点】有效信用证( 是银行发出的见单付款保证) 开出后, 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以拒付: 1. 单单、提单表面不符;2. 来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 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出止付令)。* 在第 7 步议付行善意支付之后,法院不得发出支付令。* 信用证默认不得转让, 只有表明“可转让的”才能转让, 可同时转让多人( 分给多人)* 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 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即,也可以拒付)。* 信用证是最后付款(第 11步) ,所以才会有买卖双方联合的信用证诈骗。* 法院发出止付令的条件: 核心内容: 在银行( 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 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 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UCP600(2007 年7月1 日生效)对 UCP500 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明确信用证开出后, 非经受益人同意, 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B、将银行付款行为区分为议付和兑付。议付是指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 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 、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收单翌日起 5 个工作日;D、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 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 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信用证种类:A、保兑信用证: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 对受益人来讲, 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B、可转让信用证: 指经受益人申请, 开证行在信用证特别加注“可转让”字样, 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使用。*议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开证行付。外贸管制、 WTO 外贸管制* 外贸管制三种( 两反一保): 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要实质损害、威胁、阻碍,保障措施要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没有承诺解除。* 可以同时双反。外贸管制- 倾销* 倾销的认定过程: 对国内产业造成( 实质) 损害、威胁或阻碍-> 价格低-> 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 【重点、没考过】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 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 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 构成价* 初裁认为倾销三要件成立,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反倾销税由进口商缴纳。* 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 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外贸管制- 反补贴*A 、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 对国内产业造成( 实质) 损害-> 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B 、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 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 直接、间接都可); 接受者获得利益。*C 、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 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作出) 和反补贴税。外贸管制- 保障措施* 【重点、没考过】保障措施: A 、条件:进口数量增加-> 对国内产业造成( 严重) 损害-> 因果关系;B 、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C、限制:非歧视( 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D 、期限:一般不超过 4年, 最长不超过 10年。 WTO- 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 A、3 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B 、 15年(2016 年过期) 非市场经济承诺——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 一般是印度、巴西、新加坡、韩国) 确定正常价值;*C 、 12年(2013 年过期) 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anlidashan
  • 文件大小48 KB
  • 时间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