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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法的人文主义哲学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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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法的人文主义哲学基础【英文标题】 Marx ’s Discussion of the Humanist Philosopbical Basisof Legislation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关于立法的哲学基础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坚持“自然为社会立法”观点的人们,混淆了“自然规律”与“社会理性”的差异,它不仅造成了法律在形式上的机械、死板和不近人情,而且在实践上也导致了许多非生态行为。与此相反,坚持“人为社会立法”观点的人们,则常常陷入“动物自然性”和“应有”的主观主义误区。马克思的法哲学为解决上述二律背反提供了重要的卓有成效的方法论基础。【英文摘要】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of legislation has been a heated topic for a long time. peorle maintaining “ legislation by nature ” confus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 natural law ” and “ social reason ”,which leads to both the mechanical and unreaconable features in form and many non- ecological deeds in practice .On the contrary ,people maintaining “ legislationby man ” often fall into the suhjective trap of“ animal nature ” and “ due existence ”.Marx ’s legal philosophy offers an importart and effective methodology basis for soloing the problem. 【关键词】法哲学/ 法的形而上学/ 法的历史学派 legal philosophy/legal metaphysics/historical school of the law 【正文】一马克思在大学学的专业是法学,但兴趣却更多地在哲学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马克思认为,历史上的法学体系大多缺乏人文主义的哲学基础。早在 1833 年,马克思便认为,如果不考虑法的人文哲学基础,单纯的法制并不足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马克思认为,单单诉诸人的自我意识和自觉精神并不能达到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因为人类无论如何“不能摆脱粗野、迷信、不合理的利己行为”,所以,马克思曾一度认为, “人是自然界唯一达不到自己目的的存在物”[1 ]( 819 页)。在马克思看来,虽然人皆具有神性,如“好善的热情、求知的欲望、对真理的渴望”,这些动物并不具备,但对人而言, “欲望的火焰甚至常把永恒的东西的火花吞没,罪恶的引诱声淹没着对美德追求的热情……贪图尘世间富贵功名的卑鄙企图排挤着求知的欲望,对真理的渴望被虚伪的甜言蜜语所熄灭。”[ 1 ]( 819 页)因此,要实现人类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必须要诉诸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外在力量便是法律手段。因此,马克思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学****时,对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一方面,马克思学****了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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