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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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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08 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 年3月28日修订,自 2009 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五条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稽查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第七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交割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交割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第八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第九条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 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第十条对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期货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 交易所应予以立案调查。第十一条对已立案的期货违规案件,交易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主办部门负责人决定。主办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第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条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鉴定结论必须由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签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在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六条会员、客户和交割仓库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 (三)限制出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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