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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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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doc.doc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为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道路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并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照不全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并处警告或者 2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未投保强制险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二)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暂扣 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受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 15日拘留,并处 5000 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严禁假牌假证、挪用牌照、遮挡号牌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 15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扣留该机动车,处 10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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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