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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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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注意:在中国,只有企业才能破产。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有以下特征: 第一,破产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第二,破产以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清算与公平清偿为核心。第三,破产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为条件。第四,破产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在破产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破产清算)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破产预防) ?注意,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适应于企业法人破产。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界限?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 :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我国破产法将破产原因界定为: ? ?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正确的是(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该企业法人可以选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 ????、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的主体?又称破产申请权人,即有权申请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均可作为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 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时,须报经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管辖法院?地域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即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级别管辖:以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核准登记机关的级别为依据划分管辖法院。?破产申请的提出与撤回: 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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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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