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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讨论衍生权证并征求意见.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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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rel/125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 12楼 12/F,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Tel: (852) 2522 1122 传真 Fax: (852) 2295 3106 网址 Website: 电邮 E-mail: ******@.hk 新闻稿香港交易所讨论衍生权证并征求意见引言 1989 年香港推出衍生权证以来,并经 2002 年的修订和重新推出市场后,这种产品已证实广受不同类型投资者欢迎,尤其是散户;但尽管备受市场接纳和相关市场增长强劲,衍生权证这种投资工具不时也引起大众的讨论甚至争议。本文第一部分先讨论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上市及交易规则内规管衍生权证的规定;第二部分是最近的讨论和争议概要,以及香港交易所管理层的回应;最后部分则是香港交易所邀请有兴趣的人士就衍生权证市场及本文所讨论事宜提供意见。香港交易所推出衍生权证市场以来,一直就此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密切联系;最近双方的讨论内容亦涉及本文所提及事宜。香港交易所会继续协助证监会研究衍生权证市场,本文刊发后如收到任何回应,也将会提供予证监会参考。据香港交易所了解,证监会约于 2005 年 11月底前发表其对衍生权证市场的意见。第一部分─衍生权证的上市及交易规则发行商资格 ,对发行商为对冲发行衍生权证所产生风险而持有的任何证券并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承受发行商的信贷风险,香港交易所亦为此对发行商资格有严格要求,试图减低有关风险。然而,我们不能担保发行商不会违约,况且如下文所述,发行商违约只是投资者买卖衍生权证时要面对的各种风险之一。 3. 发行商的资产净值须达 20 亿元或以上;这水平是用来衡量发行商对发行衍生权证业务的承担。另外, 发行商须具备信贷评级(必须达「A」级或以上)或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或证监会的监管。这最低信贷评级要求相等于现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获授予的主权评级,而要求未能符合最低评级要求的发行商须受金管局或证监会的监管,是希望确保发行商受适当的监管制度规管,从而保障与发行商进行交易人士权益。…/2 Newsrel/125 -2- ,但这并非保证发行商将能履行发行衍生权证所产生的责任。 1989 年以来,香港只曾发生一宗发行商违反其作为衍生权证发行商责任的事件。衍生权证是复杂的杠杆产品,风险非常多,投资者必须留意。因此,衍生权证未必适合大部分的散户,投资者买卖权证前,应确保自己了解权证和相关的风险。衍生权证的流通量 。为符合此项规定,发行商须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其可以是发行商集团成员或担任发行商代理的独立人士,但必须是联交所参与者。透过庄家持续双边报价或回应开价盘要求等活动向市场提供流通量。发行商须在上市文件中注明买卖差价间距。流通量须在开市后 5分钟内开始提供, 所提供的流通量应最少涉及 10 手权证;但若遇上速动市场或若发行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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