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报道: 外来从业者纳入城保企业用工成本增加鲍淡如: 过渡期逐步消化【新民网?独家报道】6月 28 日, 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贯彻《社会保险法》, 完善上海社会保险制度新制订的相关政策,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参保范围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单位人员纳入城镇社保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根据新的规定, 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 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 22% ,个人 8% ;医疗保险,单位 6% ,个人 1% ;工伤保险, % ,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 5 年过渡办法: 2011 年度( 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 3月) 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 2012 年度(即 2012 年4 月至 2013 年3月) 个人缴费基数为 45% ; 2013 年度(即 2013 年4月至 2014 年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 50% ; 2014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 55% ; 2015 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待遇:可享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 养老保险待遇方面, 个人缴纳的 8% 的养老保险费, 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 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 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郊区用人单位停止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按照新规定,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2011 年6 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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