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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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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460 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 号)以及《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 长政办函[2012]105 号) 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 已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及能效测评; (三) 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相关的工作。第四条示范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条件(一)补助的技术类型: 1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 2、地源热泵( 包括土壤源、地表(下) 水源、污水源) 3 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技术; 3 、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相结合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技术。(二) 申报单位必须是已批准列入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三) 示范项目完成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且通过了施工图专项审查; (四) 可再生能源系统正在施工、有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主要设备已到施工现场。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额度根据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集热器面积、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的建筑应用面积及能效测评结果确定。第六条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集热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 400 元/ 平方米。土壤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为 40元/ 平方米。污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为 35元/ 平方米。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为 30 元/ 平方米。 4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 53元/ 平方米。提供制冷、供热和生活热水三种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项目按全额补助,只提供一种功能的项目按 50% 补助,提供两种功能的项目按 70% 补助。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 5%。对在 201 2年10 月份之前竣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奖励 5%。第七条示范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程序(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 先导区、望城区辖区内的示范项目先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1 );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 、有关部门的批复和备案文件; 5 、可再生能源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市住建委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 5 审, 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 在长沙晚报、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第八条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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