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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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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198 7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 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立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二章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确定的用人计划,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在上述部门指导下实施。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在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内推荐的人员中招聘,也可以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应当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需招聘外省市人员的, 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不得招聘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录用本市在职职工时,被录用职工的原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分别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裁决。第六条本市企业同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时,所需的中国职工应当先从原企业职工中招聘,原企业不能满足的,从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系统内招聘;未录用的原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或者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置。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推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人员为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最低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中国职工,必须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录用手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职工,需要试用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与其招聘的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和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奖惩、辞退和辞职条款;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后如要求续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应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总工会备案。上述部门可以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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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