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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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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0 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第八条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第十条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第十二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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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