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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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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2016 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 2014 年 2016 年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 属于超生。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 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 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 农业人口, 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 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 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七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删除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四种情形)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 一方首选结扎措施。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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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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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