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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5年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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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地址(Add) :中国南京市中山东路 532-2 号金蝶科技园 D 栋五楼邮编(PC) : 210016 电话(Tel):025-83308731 邮箱(E-Mail):ct-******@ct-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致: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吴朴成、沈义成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 2008 】第1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下称《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下称“《发行注册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发行 2015 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 1 、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200 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3 、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 、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 2001 年8 月28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组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苏政发[2001]108 号)批准,经对原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团化重组改制而组建。 2002 年2 月22 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56 亿元。 2006 年11 月20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苏国资[2006]126 号)批准,发行人采取吸收合并方式重组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重组工作完成后注销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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