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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6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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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中国扬州文汇西路 215 号华远国际大厦 10层电话:( 86514 )82987180 传真:( 86514 )82987181 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目录一、关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 -6-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7- 四、发行人的重***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 10 - 五、总体结论意见.................................................................................................................... - 13 - -1-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高朋扬律【 2016 】第 87 号致: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建股份”或“公司”)与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刁成路律师、窦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参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或“本次发行”)的发行工作,基于上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核查基准日即 2016 年3月 31 日以前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作出。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2-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所必备的文件,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同意发行人全部或部分的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建股份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现持有由江苏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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