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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政策研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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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虎贲四军三组曹明 目录一、《办法》的意义二、《办法》明确五项制度安排三、《办法》的特点四、《办法》解读一、《办法》的意义 2014 年8月 21 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意味着多年处于监管模糊地带的私募基金行业进入制度化监管阶段。发布实施《办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3 】 22 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 2014 】 61 号) 和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 17 号) 提供操作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的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办法》明确五项制度安排明确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考虑到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 《办法》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 《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办法》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二、《办法》明确五项制度安排明确私募基金募资规则具体包括: (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提出规范投资运作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 (1)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提出了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的要求; (4)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投资运作行为; (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此外,还在信息报送及重要文件资料保存方面进行了规定。二、《办法》明确五项制度安排确立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结合目前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和已在网上公开的登记备案流程,基金类别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单独列出)。(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至于具体采取设子公司、事业部还是相对独立管理团队,可由市场自行决定。(3)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机构则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 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4)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5)对创业投资基金, 《办法》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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