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 2011 年4 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 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6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三运(签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划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中央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 除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以及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3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造成 3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九条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第十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7日内,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junjun2875
  • 文件大小104 KB
  • 时间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