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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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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2002 年11 月7 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83 号令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 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城市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执法局) 是本办法的实施机关,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市执法局设立直属执法大队和督察大队;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以及徐州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区、云龙湖风景区设立行政执法分局。市执法局直属大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 在市政府指定的道路、广场等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各行政执法分局设一个执法大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在所在区域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第三条各行政执法分局受市执法局领导,日常执法工作可以由所在区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理机构安排使用。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 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为目的, 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必要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执法局可以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限定的区域内行使。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外形不洁, 墙面脏污、残缺不整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每逾一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七条责任单位未按《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区域清扫保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每逾一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清( 拆) 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或者其他宣传品的; (二) 擅自设置横幅、条幅、布幔、充气拱门、气球等宣传品的; (三) 广告、宣传品破旧、损毁没有及时清除、修复的; (四) 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露出护栏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五) 在城市道路树木或者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查处前款第一项违法行为, 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 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书面通知电信经营企业, 中止违法行为人公布的通信服务业务。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周围、开发区、风景区等区域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设置单位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处以罚款;对设置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批准设置夜景灯饰的; (二) 擅自迁移、拆除夜景灯饰的; (三) 未在规定时间开闭夜景灯饰的; (四) 夜景灯饰损毁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第十一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占道设置或者临街墙体离地面二米以内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 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或者摊点群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的, 处以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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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0